第 2 條
- 1本會專業獎章定名為僑務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分為華光僑務專業獎章、福爾摩沙僑務專業獎章及玉山僑務專業獎章,均用領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玉山僑務專業獎章,並得因功晉頒福爾摩沙僑務專業獎章,再晉頒華光僑務專業獎章,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
- 2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 3 條
- 1凡海內外人士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 一、致力愛國工作、僑社團結、僑社福利或僑民權益,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績。
- 二、對僑民教育推展,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績。
- 三、對擴展僑商經濟事業及參與國家經濟建設,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績。
- 四、對維護國人權益、處理國人急難事件、推動公眾外交、國際人道援助、協助參與國際組織、促進國際合作及交流等事務,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績。
- 五、其他對於增進國家、僑務工作利益及提升國家、僑胞形象,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績,足資表揚。
- 2請頒本獎章應填具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