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凡經保送分發或介考有案現在國內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肄業之僑生,每一 學年度第一、二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均列甲等 (或八十分以上) 者,由各學校依各生成績造冊 (如附式) 於每學年度第 一學期註冊後,二個月內送本會核定獎勵。
第 2 條
凡經保送分發或介考有案現在國內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肄業之僑生,每一 學年度第一、二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均列甲等 (或八十分以上) 者,由各學校依各生成績造冊 (如附式) 於每學年度第 一學期註冊後,二個月內送本會核定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