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參加資格之僑生,應依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其就讀於 臺灣地區各國民小學以上學校者,應自行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除 由本會補助百分之五十,於每學期入學註冊後,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檢送之 在學僑生投保名冊一次撥付該局外,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不符合全民健康保險參加資格之僑生,其就讀於臺灣地區各國民小學以上 學校,且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自抵臺註冊之日起,應參加僑生傷病醫療 保險四個月 (以下簡稱僑保) ,並遵守本會與承保機構所訂之契約規定: 一、經大學、僑大先修班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或教育部分發有案。 二、自行來臺,經本會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有案。 三、分發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 前項規定,於港澳地區學生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