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受理申請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申請人應繳納下列規費:
一、資格審查費:每一經紀業繳納新臺幣四千元整。
二、實地審查費:資格審查通過者,依實地審查之營業處所數計,每一處
    應繳納新臺幣六千元整。
三、證書費:實地審查通過者,得申請發給認證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整;補發、換發每張新臺幣五百元整。
四、標章費:實地審查通過者,得依營業處所數申請發給標章貼紙;每張
    新臺幣一百元整;補發、換發標章者亦同。

第 3 條

依前條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
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但前條第二款之實地審查費,有應繳資料
不齊,經限期補正未補正,或開始辦理實地審查前申請撤回者,所繳規費
全額退回;於開始實地審查後申請撤回者,應就未審查之營業處所辦理退
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