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先哲先烈祠廟財產,謂由國家或直轄市、縣 (市) 政府、鄉 ( 鎮、市) 公所設置或公共募置之先哲先烈祠廟、房屋、祀田及同性質之產 款而言。但完全由私人捐置或私人共同募置者,不在此限。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先哲先烈,應合於左列各款之一。 合於先哲者: 一、對於國家民族發展,確有功勛者。 二、對於學術有所發明,利溥人群者。 三、忠孝仁義確有事蹟,足為人類矜式者。 合於先烈者: 一、謀國家民族之改進因而捐軀者。 二、為國家社會捍患禦侮,興利除弊,因而捐軀者。 三、氣節昭烈足為人類矜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