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有二個以上製造場址者,均應分別申請製造許可文件,並揭示於光碟製造場址之明顯處所。 同一場址有二家以上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或空白光碟,場區內應具備獨立之出入口及完整隔間,始得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之許可或製造空白光碟之申報。
第 5 條
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光碟製造場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事業負責人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情事之具結書。 五、製造預錄式光碟計畫書。 六、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 七、同一場址有二家以上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提供足資證明場區有獨立之出入口及完整隔間之相關文件。
第 7 條
製造空白光碟申報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報書。 二、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 三、同一場址有二家以上事業製造空白光碟,應提供足資證明場區有獨立之出入口及完整隔間之相關文件。
第 9 條
事業負責人、事業負責人住所或居所、製造場所負責人、製造場所負責人住所或居所變更者,應於取得變更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換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 一、換發申請書。 二、變更同意函影本。 三、變更後事業負責人或變更後製造場所負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變更事業負責人者,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情事之具結書。 五、原核發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