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依據國家安全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第四項 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 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核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
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部商請有關機關派員及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擔 任。並由本部警政署副署長為主任委員。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派員 兼任。 前項社會公正人士之聘期為一年。
第 3 條
本會由主任委員為召集人并擔任會議主席,如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 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 4 條
本會須有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
第 5 條
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境管局) 受理人民申請入出境案件, 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不予許可者,除以書面敘明理由及附記救 濟程序通知申請人外,並於同日檢附通知書副本送請本會審核。
第 6 條
本會召開審核會議時,得通知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第 7 條
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申請人接獲通知後已依救濟程序提起訴願 者,本會不予審核。
第 8 條
本會每週召開會議一次,如無未經許可案件時,得不召開會議。
第 9 條
本會決議事項移由境管局依法處理。
第 10 條
本會會議不對外公開,出席、列席及業務承辦人員,對於會議討論情形或 決議事項,均應保密。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