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內政部住宅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全國性住宅計畫(以下簡稱住宅計畫)之諮詢及審議事項。
- 二、評估社會住宅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入住比率及區位分布事項。
- 三、評鑑社會住宅事務。
- 四、全國性財務計畫之諮詢事項。
- 五、其他有關住宅計畫之交議或協調事項。
第 3 條
- 1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派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主管社會福利、原住民族、地政、都市計畫、建築、財政、住宅及其他有關機關之代表。
- 二、具有社會福利、地政、都市計畫、建築、財政、住宅、熟悉原住民族事務及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 三、關注住宅發展事務之民間相關團體代表。
- 2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專家學者及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 3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4 條
- 1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2專家學者及民間相關團體代表委員,續聘以連續三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 3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7 條
- 1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 2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