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推動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之促進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 (以下 簡稱本部) 部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部部長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 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