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綜合規劃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兒童福利政策、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關於兒童福利及其相關社會服務、措施之規劃、審議、評估、實驗、 推廣之綜合工作。 三、關於國際兒童福利組織之合作及交流事項。 四、關於各國兒童福利制度、措施之引進及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兒童福利圖書、文獻、資訊之蒐集、整理、服務及管理事 項。 六、關於兒童福利電腦資訊業務之作業、推廣及研究發展事項。 七、關於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之審核事項。 八、關於兒童福利事業之策劃與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九、關於兒童福利法令、措施之宣導、推廣事項。 十、關於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之規劃訓練事項。 十一、關於兒童福利基金之管理及運用事項。 十二、其他兒童福利綜合規劃相關事項。
第 5 條
福利服務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兒童出生通報制度之規劃、協調、督導事項。 二、關於兒童心理衛生之計劃事項。 三、關於兒童及其家庭諮詢輔導服務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兒童救助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關於一般性親職教育之督導事項。 六、關於棄嬰、無依兒童安置、教養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關於兒童收養、寄養服務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八、關於未婚懷孕或分娩婦嬰安置、教養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九、關於兒童及其家庭福利資源之開發、整合、運用、協調事項。 十、關於兒童及其家庭服務個案管理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一、關於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兒童心理及其家庭諮詢中心及其他相關兒 童福利機構之評鑑、獎助、推動事項。 十二、關於育幼院及其他相關兒童福利機構之策劃、獎助、評鑑、推動事 項。 十三、其他兒童及其家庭福利服務相關事項。
第 6 條
保護重建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身心障礙兒童指紋資料建立之協調、督導事項。 二、關於身心障礙兒童重建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三、關於特殊兒童輔導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關於兒童犯罪預防之計劃及輔導教育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五、關於兒童保護事件通報、處理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六、關於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關於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早期療育及其他特殊照顧之規劃、督導 事項。 八、關於兒童緊急庇護所、智能障礙兒童教養院、傷殘兒童重建院、相關 兒童福利機構之策劃、獎助、評鑑及推動事項。 九、其他兒童保護重建相關事項。
第 7 條
托育服務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托育服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關於托育教保人員、家庭保母人員專業訓練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關於托育教案、教材、教具之蒐集、開發、規劃、編撰、督導事項。 四、關於兒童之母語及母語文化教育事項。 五、關於育嬰室、托兒所等托兒機構及其相關設施之策劃、獎助、評鑑、 推動事項。 六、關於兒童、孕婦優待措施之策劃、推動、督導事項。 七、其他托育服務相關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局務會議及年度業務檢討會之議事管理事項。 二、關於工作報告、文電、簡報及年鑑之編擬事項。 三、關於重要方案與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關於研考業務之規劃及推展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之連繫事項。 六、關於公文之收發及稽催事項。 七、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八、關於公文績效考核及檔案管理事項。 九、關於事務機具、辦公用品之採購及管理事項。 十、關於財產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本局辦公廳舍之營繕、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十三、關於員工薪津之領發、各類所得之申報扣繳與健保費、勞保費、福 利互助金之計算及繳納事項。 十四、關於技工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五、關於車輛、器材、裝備之採購、分配、督導及管理事項。 十六、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及交辦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事項。 二、關於職務設置、歸系及異動管理事項。 三、關於職員派免遷調、銓敘及請任 (免) 事項。 四、關於分層負責之彙辦、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關於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職員考核獎懲及考績事項。 七、關於職員差勤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職員訓練、進修及考察事項。 九、關於員工文康活動之辦理事項。 十、關於職員待遇、福利及各項補助事項。 十一、關於職員退休、資遣、保險及撫卹事項。 十二、關於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及保管事項。 十三、其他人事管理相關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單位預 (概) 算及附屬單位預 (概) 算之籌劃、彙編及報核事項 。 二、關於歲入、歲出分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之 彙編及報核事項。 三、關於預算執行之控制、審核及財務之稽核事項。 四、關於預備金、專案動支經費之申請事項。 五、關於會計憑證之審核、編製、保管及送審事項。 六、關於會計簿籍之登記事項。 七、關於會計報告、績效報告與工作進度報告之編製及公告事項。 八、關於財產增減之審核及統制帳之登記事項。 九、關於經費流用與歲出應付款保留案件之彙編及申請事項。 十、關於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事項。 十一、關於單位決算與附屬單位決算之彙編及報核事項。 十二、關於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之監辦事項。 十三、關於債權、債務及各種契約之會核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本局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第 11 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局政策之研議及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關於本局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解釋等之核定事項。 三、關於本局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 (減)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四、關於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關於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非主管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及獎懲事項 。但人事、主計人員,不在此限。 七、關於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九、關於部、次長交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兒童福利業務之處理事項。
第 12 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關於兒童福利重大決策之研議、建議事項。 三、關於各組、室業務督導、策進及本局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等之審核 、協調事項。 四、關於各組、室報告、文稿之綜核、督導及代決事項。 五、關於各種會議之主持、參加事項及重要會議之策劃事項。 六、關於業務研究發展及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七、關於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八、關於局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