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九條第三項暨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九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左:
一、公有山坡地放領事項之審議。
二、國有耕地放領事項之審議。
三、其他依法辦理之公地放領事項之審議。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常務次長兼任,委員六人,由財政部、經
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各指派代表一人兼任之。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地政司司長兼任,綜理會務;辦事人員三
至五人,由內政部地政司人員兼任。

第 5 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
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 6 條

本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一般提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議決,涉及准否放領之提案,有出席委員過三分之二之同意,
始得議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第 7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公產管理機關或與公地放領業務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

第 8 條

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內政部函送公產管理機關辦理。

第 9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酌支交通費。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