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
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家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家設下列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保育課。 
三、衛生保健課。 
四、行政室。

第 5 條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家童入退家調查、戶籍登記遷移及異動通報。
三、家童個案資訊管理系統之維護管理及資料統計分析、報告編製。
四、家童心理輔導及個案調查紀錄保管。
五、家童升學、生涯規劃及社會生活指導。
六、家童家庭訪問聯繫及退家家童之追蹤、訪視。
七、兒童收養服務。
八、推動社會福利社區化及外展服務工作。
九、外界慰問參訪、志願服務及社會資源之結合、運用。
十、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6 條

保育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保育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家童生活照顧、安全防護及福利措施計畫之執行。
三、家童生活紀錄及個案輔導紀錄。
四、家童文康休閒、才藝等活動之規劃輔導。
五、家童學業成績、行為表現查考及情緒輔導。
六、保育人員在職訓練。
七、其他有關保育事項。

第 7 條

衛生保健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保健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家童疾病檢傷、意外傷害緊急處理及護送就醫。
三、傳染病防疫。
四、家童心智發展評估及早期療育。
五、家童預防接種、衛生教育及健康檢查。
六、家童健康資訊管理系統之登錄。
七、環境衛生、飲食衛生之督導及飲用水檢驗。
八、藥品、醫療器材之請購保管。
九、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9 條

本家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本家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本家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