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
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家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家設下列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養護課。 
三、安老課。 
四、行政室。

第 5 條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院民收容案件之調查、審核及個案資料之建立。 
二、院民生活諮詢及福利服務。 
三、院民團體工作、文康活動之推動與外界捐贈、參觀表演活動之聯繫及
    接待。 
四、輔導工作人員在職研習方案之策劃與執行及社會工作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6 條

養護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養護院民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養護院民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養護院民環境整潔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養護院民醫療保健及藥品安全管理。 
五、養護院民衛生教育及感染控制。 
六、膳食之營養調配、設計、烹調及膳食衛生指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養護事項。

第 7 條

安老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安養院民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安養院民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安養院民環境整潔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安養院民知識之傳授。 
五、其他有關安老事項。

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9 條

本家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本家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本家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