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家童入退家調查、戶籍登記遷移及異動通報。 三、家童個案資訊管理系統之維護管理及資料統計分析、報告編製。 四、家童心理輔導及個案調查紀錄保管。 五、家童升學、生涯規劃及社會生活之指導。 六、家童家庭訪問聯繫及退家家童之追蹤、訪視。 七、兒童收養服務。 八、推動社會福利社區化及外展服務工作。 九、外界慰問參訪、志願服務及社會資源結合運用。 十、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6 條
保育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保育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家童生活照顧、安全防護及福利措施計畫之執行。 三、家童生活紀錄及個案輔導紀錄。 四、家童文康休閒、才藝等活動之規劃輔導。 五、家童學業成績、行為表現查考及情緒輔導。 六、保育人員在職訓練。 七、附設托兒所業務之推行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保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