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院民(生)收容案件之調查、審核及個案資料之建立。 二、院民(生)生活諮詢及福利服務。 三、院民(生)團體工作、文康活動之推動與外界捐贈、參觀表演活動之 聯繫及接待。 四、輔導工作人員在職研習方案之策劃與執行及社會工作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6 條
養護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院民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院民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院民環境整潔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院民生活護理及養護老人臨床治療之護理。 五、院民護理紀錄與衛生教育及感染控制。 六、執行醫囑與醫療器材、敷料之消毒、供應及保管。 七、其他有關養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