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部南投啟智教養院 (以下簡稱本院) 設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課:關於掌理中度、重度及極重度智障院生之生活照護與自理訓
    練啟智教育訓練、職業陶冶、職業輔導、庇護性就業、支持性就業、
    休閒育樂活動及家庭訪視事項。
二、社會工作課:關於掌理身心障礙諮詢服務、院童心理測驗、身心障礙
    者及其家屬之心理、社會、職業等問題之指導及其他有關身心障礙福
    利服務事項。
三、保健課:關於心理矯正、疾病醫療與預防、體能復健訓練、衛生教育
    、保健及設施等事項。
四、行政課,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
    、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第 3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承內政部部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院置秘書、課長、社會工作員、輔導員、保育員、課員、辦事員、書記
。
本院置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護士。
第一項主管保健業務之課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
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5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9 條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擬定,層報內政部備查。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