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南投啟智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細則。

第 2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院設下列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教保課。 
三、保健課。 
四、行政室。

第 5 條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工作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服務對象入(退)院、死亡喪葬事宜與離(退)院之生涯轉銜、推介
    就業服務及追蹤輔導。 
三、提供服務對象社會工作個別化服務(包含服務對象諮詢輔導、家庭支
    持及特殊個案輔導)。 
四、服務對象基本資料之建立、統計、分析及管理。 
五、服務對象之權益。 
六、服務對象相關活動方案之規劃及執行。 
七、志願服務業務之推展及社會資源之結合、運用。 
八、社會各界及相關社團之參訪。 
九、社會福利諮詢服務。 
十、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6 條

教保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工作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服務對象年度個別化教養服務計畫之研訂及執行。 
三、服務對象生活照顧、教育訓練、技藝陶冶及休閒娛樂。 
四、服務對象親職教育、家庭訪視、戶外教學及社區融合。 
五、教保人員在職訓練、機構及大專校院至院交流學習、實習。 
六、教保業務之研究發展及考核。 
七、其他有關教保事項。

第 7 條

保健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對象保健之策劃及擬訂。 
二、服務對象之各項健康檢查。 
三、員工與服務對象之醫療保健、健康服務及衛生教育。 
四、服務對象復健服務之執行。 
五、與有關醫療院所之聯繫協調。 
六、服務對象健保業務之辦理及協處。 
七、其他有關保健事項。

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9 條

本院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本院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