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應依本辦法及其他法規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表列職務一覽表內所列本部及所屬一級機關人員。

第 4 條

  • 1
    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七日前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出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據以准駁。
  • 2
    服務機關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部移民署。

第 5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機關首長者,其出國應經所屬上級機關同意。

第 6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