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海岸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改變一級海岸保護區資源條件使用許可案件,每件繳納新臺幣十萬元。

第 3 條

  • 1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許可案件,每件依附表一繳納規費。
  • 2
    前項申請,跨越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範圍者,其面積應合併計算,並以濱海陸地基準為認定依據,每件依附表一繳納規費。

第 4 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專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為獨占性使用許可案件,每件依附表二繳納規費。

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