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查詢申請許可案件是否位於重要濕地或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應納入整體規劃與管理範圍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內,其查詢土地筆數十筆以下者,每件繳納新臺幣三百元;超過十筆者,每超過十筆加計新臺幣六十元,不足十筆者,以十筆計算。

第 3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從來之現況使用私有土地權利人,申請增設簡易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許可案件,每件繳納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第 4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於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申請許可以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 一、申請從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每件新臺幣九千一百元。
  • 二、申請增設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範圍:每件新臺幣五千元。同時申請者,以一申請案件計算。
  • 三、申請展延許可:每件新臺幣六百五十元。

第 5 條

  • 1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申請濕地影響說明書審查許可案件,每件繳納新臺幣十五萬元;採行異地補償或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措施者,每件加計新臺幣十五萬元。
  • 2
    申請變更濕地影響說明書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 一、申請濕地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審查許可: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 二、申請變更內容對照表審查許可: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 三、重新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申請許可: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 6 條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申請許可使用濕地標章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 一、申請濕地標章許可使用、延長使用或變更濕地標章運用範圍:每件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 二、變更標章證書申請人名稱或地址、遺失或毀損申請換發或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 7 條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以現金、銀行本票或支票繳納費用。

第 8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