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內政部古坑教養院籌備處 (以下簡稱籌備處) 設二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規劃課:用地移轉撥用、地上物補償、委託規劃設計、預算編製及協
    調聯繫等事項。
二、總務課:建地之徵用整理、建築工程圖表之保管、各項工程招標及發
    包施工、合約簽定、進度管制、施工監驗、施工資料整理、物料管理
    、文書、出納、一般設備之採購與維護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 3 條

籌備處置主任一人,承內政部部長之命,綜理籌建事宜,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第 4 條

籌備處置課長、課員、書記,除總務課長專任外,其餘由內政部派員兼任
。

第 5 條

籌備處人事業務,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兼辦。

第 6 條

籌備處置會計員,由內政部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籌備處所需經費,由內政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第 9 條

籌備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籌備處訂定,報內政部備查。

第 10 條

籌備處於內政部古坑教養院正式成立後裁撤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