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為辦理全國測繪業務,特設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四級機關。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 一、測繪方案、測繪法令及測量基準之研擬。
  • 二、基本測量之執行及成果管理維護。
  • 三、衛星基準站即時定位系統之規劃、建置、營運及管理維護。
  • 四、全國性地籍測量、地形測量、海洋測量之執行及成果管理維護。
  • 五、國土測繪資料庫之規劃、建置、管理維護及整合流通。
  • 六、其他有關國土測繪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 1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