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事項
    。
二、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土地發展方案計畫之擬定
    、審核、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三、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土地發展工程測量、規劃
    、設計、施工、監造之執行、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四、土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地區地價調查、地上物查估拆除補償、
    土地交換分合、差額地價計算徵繳、地籍整理、土地點交之執行、督
    導及考核等事項。
五、土地重劃分配結果異議案件裁決之研擬事項。
六、區段徵收地區地價調查、地上物查估拆除補償、土地徵收、土地配售
    、地籍整理、土地點交之執行、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七、土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抵費地、區段徵收可出售地之管理及處
    分事項。
八、其他有關土地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三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
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內政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副局長一人,襄助局務。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工程司、秘書、課長、正工程司、隊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
、技士、課員、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開發隊,各隊置隊長一人;開發隊並得視業務需要
設工務所,各工務所置主任一人,由幫工程司或薦任技士兼任;其餘所需
工作人員,均由本局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內政部備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