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為辦理土地重劃相關業務,特設土地重劃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關。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 二、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之擬訂、審核、督導及考核。
  • 三、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土地開發工程測量、規劃、設計、施工、監造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 四、非工程專業機關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與監造等業務之發包及履約管理。
  • 五、鄉村更新與改善相關法令之研擬、相關政策之擬訂、計畫之核定、督導及管考。
  • 六、其他有關土地重劃、鄉村更新及改善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工程司,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 1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