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課、室、隊:
- 一、市地重劃工程課。
- 二、農地重劃工程課。
- 三、鄉村更新建設課。
- 四、測量工程課。
- 五、秘書室。
- 六、人事室。
- 七、會計室。
- 八、政風室。
- 九、北區第一開發隊。
- 十、北區第二開發隊。
- 十一、中區第一開發隊。
- 十二、中區第二開發隊。
- 十三、南區第一開發隊。
- 十四、南區第二開發隊。
第 5 條
市地重劃工程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 二、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計畫之擬訂、審核及督導。
- 三、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土地開發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之執行及督導。
- 四、其他有關市地重劃工程事項。
第 6 條
農地重劃工程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 二、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 三、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土地開發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之執行及督導。
- 四、其他有關農地重劃工程事項。
第 7 條
鄉村更新建設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鄉村更新、改善相關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 二、鄉村更新、改善相關政策之擬訂及修正。
- 三、鄉村更新、改善相關計畫之核定、督導及管考。
- 四、其他有關鄉村更新建設事項。
第 8 條
測量工程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都市計畫樁位測定與地形測量工程之策劃、檢核及督導。
- 二、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農地重劃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土地開發工程測量之策劃、檢核及督導。
- 三、其他有關測量工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