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 一、工程規劃設計之核定及業務之督導。
  •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課、室、隊:
  • 一、市地重劃工程課。
  • 二、農地重劃工程課。
  • 三、鄉村更新建設課。
  • 四、測量工程課。
  • 五、秘書室。
  • 六、人事室。
  • 七、會計室。
  • 八、政風室。
  • 九、北區第一開發隊。
  • 十、北區第二開發隊。
  • 十一、中區第一開發隊。
  • 十二、中區第二開發隊。
  • 十三、南區第一開發隊。
  • 十四、南區第二開發隊。

第 5 條

市地重劃工程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 二、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計畫之擬訂、審核及督導。
  • 三、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土地開發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之執行及督導。
  • 四、其他有關市地重劃工程事項。

第 6 條

農地重劃工程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 二、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 三、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土地開發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之執行及督導。
  • 四、其他有關農地重劃工程事項。

第 7 條

鄉村更新建設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鄉村更新、改善相關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 二、鄉村更新、改善相關政策之擬訂及修正。
  • 三、鄉村更新、改善相關計畫之核定、督導及管考。
  • 四、其他有關鄉村更新建設事項。

第 8 條

測量工程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都市計畫樁位測定與地形測量工程之策劃、檢核及督導。
  • 二、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農地重劃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土地開發工程測量之策劃、檢核及督導。
  • 三、其他有關測量工程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 一、文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會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本處政風事項。

第 13 條

開發隊掌理下列事項:
  • 一、轄區內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土地開發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之執行。
  • 二、轄區內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土地開發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之執行。
  • 三、轄區內鄉村更新及改善。
  • 四、轄區內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農地重劃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土地開發工程測量作業。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14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