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內政部宜蘭教養院籌備處 (以下簡稱籌備處) 設二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規劃課:用地徵收、撥用、地上物補償、委託規劃設計、預算編製及
    協調聯繫等事項。
二、總務課:建地之購置與整理、建築工程圖表之保管,各項工程招標與
    發包施工、合約簽訂、進度管制、施工監驗、施工資料整理、物料管
    理、文書、出納、一般設備之採購與維護、環境整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

第 3 條

籌備處置主任一人,承內政部部長之命,綜理籌建事宜,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第 4 條

籌備處置課長、課員、書記。

第 5 條

籌備處人事業務,由現有人員兼辦。

第 6 條

籌備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籌備處所需經費,由內政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第 9 條

籌備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籌備處訂定,報內政部備查。

第 10 條

籌備處於內政部宜蘭教養院正式成立後裁撤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