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考核有關機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提供大眾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協助公、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處理程序、建構服務與醫療 網絡,推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 七、統籌家庭暴力之整體資料,供法官、檢察官、警察人員、醫護人員及 其他政府機關人員相互參酌,並對被害人之身份予以保密。 八、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資料之整理、運用、統計。 九、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並提供輔導、補助。 十、其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事項。
第 5 條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各有關機 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其中民間團體代 表、學者及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之委員,每屆應至少改聘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