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家庭暴力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提供大眾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協助公、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處理程序及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七、統籌家庭暴力之整體資料,供法官、檢察官、警察人員、醫護人員及 其他政府機關相互參酌,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八、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並提供輔導及補助。 九、其他家庭暴力防治相關事項。
第 5 條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各有關機 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其中民間團體代 表、學者及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期滿 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副執行秘書 、秘書、組長、視察、編審、專員、科員、辦事員及書記,辦理本會業務 ,必要時並得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社會工作及相關專 業人員。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附表: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註│ ├─────┼─────┼──────┼───────────┤ │主任委員 │ │(一) │由內政部部長兼任 │ ├─────┼─────┼──────┼───────────┤ │副主任委員│ │(四) │由相關機關代表兼任 │ ├─────┼─────┼──────┼───────────┤ │委員 │ │(一○-一六)│由主任委員遴聘 │ ├─────┼─────┼──────┼───────────┤ │執行秘書 │ │(一) │由本部簡任以上職員兼任│ ├─────┼─────┼──────┼───────────┤ │副執行秘書│ │(一) │由本部簡任以上職員兼任│ ├─────┼─────┼──────┼───────────┤ │秘書 │簡任 │一 │ │ ├─────┼─────┼──────┼───────────┤ │組長 │ │(四) │ │ ├─────┼─────┼──────┼───────────┤ │視察 │薦任 │一 │ │ ├─────┼─────┼──────┼───────────┤ │編審 │薦任 │二 │ │ ├─────┼─────┼──────┼───────────┤ │專員 │薦任 │二 (一) │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二 (二) │ │ ├─────┼─────┼──────┼───────────┤ │辦事員 │委任 │一 │ │ ├─────┼─────┼──────┼───────────┤ │書記 │委任 │一 │ │ ├─────┼─────┼──────┼───────────┤ │合計 │ │一○ │ │ │ │ │(二四-三○)│ │ └─────┴─────┴──────┴───────────┘ 附註:本表所定專任員額在內政部總員額內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