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少年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
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家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家設下列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輔導課。 
三、行政室。

第 5 條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員入、出本家、輔導評估、追蹤及管理。 
二、社會資源之結合、運用。 
三、個案訪視及研究。 
四、合作式中途學校之辦理。 
五、職能發展之規劃及執行。 
六、學員權益之促進。 
七、研究考核及提升服務品質。 
八、學員就學、就業轉銜。 
九、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6 條

輔導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員生活照顧及輔導。 
二、心理輔導及諮商。 
三、學員課業輔導。 
四、學員醫療保健及膳食營養管理。 
五、學員家庭聯繫及親職教育。 
六、學員適性教育。 
七、學員生活自治。 
八、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7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8 條

本家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家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本家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