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為籌設建築研究所,推動全國建築研究發展、改善全民整體居住環
境品質、提高營建技術水準及加強都市發展建設,特設置建築研究所籌備
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規劃組:掌理建築研究發展規畫,研究方向策訂,研究計劃審議,研
    究成果評估,國內外研究機構交流合作,建築研究所建築設施與環境
    規劃等事項。
二、工程組:管理建築構造、建築材料、營建技術、結構系統之研究;技
    術、工法、材料、設備之評估審查;建築研究所有關工程設計與興辦
    等事項。
三、資訊組:掌理建築資訊體系規劃,國內外建築圖書資訊蒐集整理與服
    務,建築資訊中心籌建,大地工程地質資料庫建立等事項。
四、推廣組:掌理研究成果推廣應用,專題研討與講習,建築專業人力教
    育訓練,建築規範及生產合理化之推動,建築產業諮詢服務等事項。
五、秘書組:掌理中長程計畫、年度施政計畫、工程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策
    訂、彙編;文書、山納、庶務、工友管理、刊物出版及不屬各組之事
    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副主任二人,襄理處務。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技正、研究員、專員、副研究員、設計師、科員
、技士、助理研究員、技佐、辦事員及僱員。

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處因技術研究發展業務需要,得聘請有關專家學者擔任顧問,為無給職
。但得依規定支給研究費或車馬費。

第 8 條

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專案評估審查會,評估審查會審查人員依規定
酌給研究費或車馬費。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編      註:編制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593 頁)

第 10 條

本處於建築研究所成立時撤銷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