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為辦理全國建築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 一、建築政策發展及建築法規之研究、建議。
  • 二、建築規劃設計、使用管理及居住環境品質之研究發展。
  • 三、建築公共安全及防災之研究發展。
  • 四、建築構造及結構工程之研究發展。
  • 五、建築生產、營造技術及工程品質之研究發展。
  • 六、建築智慧化、環境控制及節約能源之研究發展。
  • 七、建築設備、材料與工法之試驗研究、檢測驗證、推廣應用及測試。
  • 八、各國建築管理制度及建築技術之引進、研究發展。
  • 九、民間成立辦理本條具自償性、技術性及服務性等業務專責機構之推動及輔導。
  • 十、其他有關建築研究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比照教授以上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