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
  • 一、綜合規劃組。
  • 二、安全防災組。
  • 三、工程技術組。
  • 四、環境控制組。
  • 五、秘書室。
  • 六、人事室。
  • 七、主計室。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建築計畫與居住環境品質之綜合研究及建議。
  • 二、建築經濟與建築文化之研究及建議。
  • 三、建築研究科技計畫與年度研究計畫之規劃、審議、評估及推廣。
  • 四、各國建築管理法令制度之引進、國際建築研究組織之合作及交流。
  • 五、建築人因工學之試驗研究及檢測驗證。
  • 六、國內外建築圖書、文獻、資訊之蒐集、整理及服務。
  • 七、建築研究資訊技術之規劃、建立、維護及推廣。
  • 八、民間成立辦理建築研究相關業務專責機構之推動及輔導。
  • 九、其他有關建築研究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安全防災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建築公共安全與都市防災法規之研究及建議。
  • 二、建築公共安全與都市防災之調查、研究及建議。
  • 三、各國建築公共安全與都市防災技術之引進及研究。
  • 四、建築施工與山坡地建築災害問題之調查、分析研究及建議。
  • 五、都市與建築災害之應變、安全評鑑及復原重建之研究、建議。
  • 六、建築物火災問題之調查、分析、研究及建議。
  • 七、建築防火構造、煙控、避難逃生、防火管理之研究及建議。
  • 八、建築防火之試驗研究及檢測驗證。
  • 九、其他有關建築安全防災、防火研究事項。

第 7 條

工程技術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建築工程技術相關法規之研究及建議。
  • 二、建築工程品質與施工管理之調查、研究及建議。
  • 三、建築結構與耐震技術之調查、研究及建議。
  • 四、建築構造與營造技術之調查、研究及建議。
  • 五、建築材料與構件之研究及建議。
  • 六、建築生產自動化、合理化之調查、研究及推動。
  • 七、建築智慧化技術之研究及建議。
  • 八、建築工程先進技術之開發、引進及推動。
  • 九、建築材料與建築結構之試驗研究及檢測驗證。
  • 十、其他有關建築工程技術研究事項。

第 8 條

環境控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建築環境控制管理制度及法規之研究及建議。
  • 二、住宅與各類建築環境計畫之分析及研究。
  • 三、居住環境資料之調查、分析及研究。
  • 四、各國綠建築先進技術之引進及建議。
  • 五、綠建築節約能源技術之研究及建議。
  • 六、建築環境設備之維護與管理技術之研究及建議。
  • 七、建築環境永續發展之研究及建議。
  • 八、建築物整體環境性能與使用行為之研究及建議。
  • 九、建築性能之試驗研究及檢測驗證。
  • 十、其他有關建築環境控制研究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 二、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
  • 三、文書、檔案、印信、出納、財物、營繕及採購管理。
  • 四、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