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綜合規劃組織掌如下: 一、關於建築計畫之綜合研究及建議事項。 二、關於區域及都市發展與建築相關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三、關於建築經濟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四、關於建築文化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五、關於建築研究架構與年度研究計畫之規劃、審議、評估及推廣之綜合 事項。 六、關於各國建築管理制度之引進及研究發展事項。 七、關於國際建築研究組織之合作及交流等之綜合事項。 八、關於國內外建築圖書、文獻、資訊之蒐集、整理及服務事項。 九、關於建築研究資訊技術與系統之規劃、建立、維護、推廣等之研究發 展及綜合事項。 十、關於輔導民間成立辦理建築相關業務專責機構之綜合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建築綜合規劃相關研究事項。
第 5 條
安全防災組織掌如下: 一、關於都市與建築安全防災問題之調查、分析、研究及建議事項。 二、關於都市與建築安全防災相關法規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三、關於各國建築安全防災技術之引進及研究發展事項。 四、關於建築施工災害與山坡地建築等災害問題之調查、分析研究及建議 事項。 五、關於都市與建築災害後安全評鑑、復舊重建規劃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六、關於建築物防火問題之調查、分析、研究及建議事項。 七、關於防火建築材料、構件、構造之研究發展及建議事項。 八、關於建築防火實驗室儀器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都市及建築安全防災相關研究發展事項。
第 6 條
工程技術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建築工程技術相關法規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二、關於建築工程品質與施工管理之調查、研究發展及建議事項。 三、關於建築構造技術問題之調查分析、研究發展及建議事項。 四、關於建築結構與耐震技術之調查、研究發展及建議事項。 五、關於建築營造技術之調查、研究發展及建議事項。 六、關於建築材料、構件之研究發展及建議事項。 七、關於建築生產自動化、合理化之調查、研究發展及推動事項。 八、關於建築工程先進技術之開發、引進及推動事項。 九、其他有關建築工程技術相關研究發展事項。
第 7 條
環境控制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居住環境資料之調查、分析及研究事項。 二、關於住宅與各類建築環境計畫之分析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各國環境控制系統先進技術之研究發展及建議事項。 四、關於建築物節約能源技術之研究發展及建議事項。 五、關於建築設備之使用、維護與管理技術之研究發展及建議事項。 六、關於建築物環境控制與管理制度法規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七、關於建築物環境構成與永續發展相關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八、關於建築物整體環境性能與使用行為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建築環境控制相關研究發展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所務會議及年度業務檢討會之議事管理事項。 二、關於工作報告、文電、簡報及年鑑之編擬事項。 三、關於重要方案及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關於研考業務之規劃及推展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之連繫事項。 六、關於公文之收發及稽催事項。 七、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八、關於公文績效考核及檔案管理事項。 九、關於事務機具、辦公用品之採購及管理事項。 十、關於財產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本所辦公廳舍之營繕、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十三、關於員工薪津之領發及各類所得之申報扣繳事項。 十四、關於技工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五、關於車輛、器材、裝備之採購、分配、督導及管理事項。 十六、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及交辦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組織編制、員額配置及人力調配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職員升遷考核、派免遷調、銓審動態及請任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關於各職務之設置、歸系、撤銷、異動及管理事項。 四、關於本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關於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人才儲備及員額評鑑事項。 七、關於職員平時考核、獎懲及考績之擬辦事項。 八、關於職員差假及勤惰之管理事項。 九、關於職員訓練、進修及考察事項。 十、關於職員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事項。 十一、關於職員退休、資遣、保險、撫卹及慰問事項。 十二、關於員工體育、文康及團體活動之規劃事項。 十三、關於人事資料管理、登記、查報、統計分析及表報之編報事項。 十四、關於本所人事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預 (概) 算之籌劃、彙編及報核事項。 二、關於分配預算之彙編及報核事項。 三、關於預算執行之控制、審核及財務之稽核事項。 四、關於預備金、專案動支經費之彙核申報事項。 五、關於會計憑證之審核、編製、保管及送審事項。 六、關於會計簿籍之登記事項。 七、關於會計報告、績效報告與工作進度報告之編製及公告事項。 八、關於財產增減之審核及統制帳之登記事項。 九、關於經費流用與歲出應付款保留案件之彙編及申報事項。 十、關於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事項。 十一、關於年度決算之彙編及報核事項。 十二、關於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標、監驗事項。 十三、關於債權、債務及各種契約之會核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本所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所長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所政策之研議及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關於本所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等之核定事項。 三、關於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四、關於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非主管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及獎懲事項 。但人事、主計人員,不在此限。 六、關於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八、關於部、次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建築研究政策之決定及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第 12 條
副所長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襄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關於建築研究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關於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五、關於各種會議之主席及參加事項。 六、關於所長交辦事項。
第 13 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建築研究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各組、室業務督導策進及本所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等之審核、 協調事項。 三、關於各組、室文稿之綜核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重要會議之策劃事項。 五、關於業務研究發展及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七、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第 14 條
組長、主任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組 (室) 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審核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考核之擬議事項。 五、關於依照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六、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第 15 條
專門委員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針之研擬、審議事項。 二、關於重要方案之設計及審議事項。 三、關於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四、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