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收容業務規劃、家庭調查與訪視、團體活動之設計及宣導。 二、老人申請入院調查與入、出院、個案之輔導及福利服務。 三、諮詢、志願服務之推展與社會資源之開發及運用轉介。 四、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6 條
養護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護理學術研討資料與工作分配之紀錄及管理。 三、衛生教育感染控制之推行、衛生教育訓練資料之收集及工作檢討。 四、養護行政業務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之辦理。 五、護理衛生器材之驗收、發放登記、保管及表報。 六、老人生活護理、老人房舍整潔之維護、協助醫護、復健及病歷資料建 立。 七、其他有關養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