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養護課。 
三、保健課。 
四、行政室。

第 5 條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收容業務規劃、家庭調查與訪視、團體活動之設計及宣導。 
二、老人申請入院調查與入、出院、個案之輔導及福利服務。 
三、諮詢、志願服務之推展與社會資源之開發及運用轉介。 
四、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6 條

養護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護理學術研討資料與工作分配之紀錄及管理。 
三、衛生教育感染控制之推行、衛生教育訓練資料之收集及工作檢討。 
四、養護行政業務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之辦理。 
五、護理衛生器材之驗收、發放登記、保管及表報。 
六、老人生活護理、老人房舍整潔之維護、協助醫護、復健及病歷資料建
    立。 
七、其他有關養護事項。

第 7 條

保健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營養保健、復健、臨床業務處理及研究。 
二、各項醫護合作計畫之規劃、研商及執行。 
三、老人健康檢查及檢驗。 
四、老人膳食營養之調配設計、採辦、品質監驗及病患之飲食指導。 
五、罹患慢性疾病、癱瘓老人之復健醫療及其家屬之衛教指導。 
六、醫護行政業務之辦理。 
七、中、西藥品之領用、收發、保管及諮詢。 
八、其他有關保健事項。

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9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辦事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