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為辦理兵役行政及替代役事務,特設役政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役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役政法規之擬(訂)定、解釋與執行。
  • 二、役男體位之判定、複檢與役男之徵集處理、入出國管制及替代役役男之甄選。
  • 三、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來臺役男及歸國僑民役男服役之處理。
  • 四、兵役處理之督導、查核及妨害兵役案件之調查。
  • 五、役男與其家屬權益之保障、規劃及執行。
  • 六、替代役役男與役政人員之教育訓練、課程規劃與管理幹部之甄選、訓練及考核。
  • 七、替代役役男薪俸、主副食費之發放與服裝製發及保險、撫卹之處理。
  • 八、替代役役男之役籍管理、勤務、獎懲及行政救濟。
  • 九、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之編組、召集。
  • 十、其他有關役政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