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役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 一、徵集組,分四科辦事。
  • 二、甄選組,分四科辦事。
  • 三、管理組,分五科辦事。
  • 四、權益組,分三科辦事。
  • 五、訓練組,分四科辦事。
  • 六、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 七、人事室。
  • 八、政風室。
  • 九、主計室。

第 5 條

徵集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兵源政策之規劃、推動。
  • 二、兵役徵集相關法規之擬(訂)定、解釋及執行。
  • 三、役男兵籍調查、免役、禁役、緩徵及服補充兵之規劃、督導。
  • 四、接近役齡男子與役男出境、換發護照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來臺役男與歸化我國國籍者、歸國僑民役男服役之規劃、督導及審查。
  • 五、役男徵兵檢查、體位判等與替代役役男因病停役處理之規劃、督導及審查。
  • 六、檢查醫院、複檢醫院之指定、協調、爭議處理及考核。
  • 七、役男服常備兵役員額配賦、抽籤、徵集、入營輸送與義務役預備軍(士)官考選徵訓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 八、後備軍人之備役管理與國民兵年資查處、召集及動員之督導、協調。
  • 九、役政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 十、其他有關徵集事項。

第 6 條

甄選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替代役相關法規之擬(訂)定、解釋及執行。
  • 二、替代役申請、徵集、甄選與分發之規劃、督導及提前退役業務之處理。
  • 三、役政人員與研發替代役訓練計畫之規劃、督導及處理。
  • 四、替代役審議委員會會務之辦理。
  • 五、各需用機關替代役需求之調查、評估。
  • 六、研發替代役用人單位申請之審查、員額核配、管考及督導。
  • 七、研發替代役役男之甄選、服勤管理、轉調及管考。
  • 八、研發替代役基金預算之編列、管控。
  • 九、替代役役男及常備兵因病停役之回役處理。
  • 十、其他有關甄選事項。

第 7 條

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替代役役男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與服勤管理相關法規之擬(訂)定、解釋及執行。
  • 二、替代役督考工作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三、替代役役男諮商輔導與輔導教育工作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四、替代役役男公益服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五、替代役役男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
  • 六、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通報及爭議之處理。
  • 七、替代役役男服勤、生活與紀律管理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八、替代役役男役籍管理、折抵役期之規劃、督導與服役期滿退役之核定及證書之製發。
  • 九、替代役役男因案停役及其回役之處理。
  • 十、其他有關替代役管理事項。

第 8 條

權益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役男權益政策之規劃、推動與權益相關法規之擬(訂)定、解釋及執行。
  • 二、替代役役男薪俸、主副食費之發放。
  • 三、役男優待及各項扶(慰)助業務之規劃、督導。
  • 四、替代役役男撫卹、保險、醫療與身心障礙等級檢定之研擬、規劃及督導。
  • 五、死亡軍人與因公死亡替代役役男之安葬(厝)、紀念、表揚、祭祀之規劃、督導及地方軍人公墓、忠靈祠之規劃、督導。
  • 六、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之編組、召集。
  • 七、替代役役男經理物品之策劃、採購、補給、保管及維護。
  • 八、役政法規之審查及相關法制意見之諮詢。
  • 九、其他有關役男權益事項。

第 9 條

訓練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替代役軍事基礎及管理幹部訓練計畫之規劃、推動。
  • 二、替代役役男役籍資料交接及會銜撥交作業之處理。
  • 三、替代役受訓役男之考核、獎懲、諮商輔導及家屬聯繫。
  • 四、替代役役男裝備之保管、維護、配發及處理。
  • 五、役男入營體檢、訓練期間之醫療、伙食供應之管理。
  • 六、替代役役男身分證之製發。
  • 七、其他有關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本署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重要政策之撰擬及管制考核。
  • 二、文書、檔案、印信、出納、財務、營繕及採購管理。
  •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及政策宣導。
  •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 2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