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協調及監督有關機關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行。 二、研擬性侵害防治政策。 三、監督各級政府建立性侵害處理程序、服務及醫療網絡。 四、督導、推展性侵害防治教育。 五、性侵害有關問題之研議。 六、其他性侵害防治有關事項。
第 5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各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 人員、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兼任,其中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部簡任以上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 員之命,綜理會務;並置副執行秘書、組長、視察、專員、編審、科員、 書記,辦理本會業務,必要時並得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聘用社會工作督導員、研 究員、助理研究員若干人。 性暴力防治組組長由本部警政署相當職務之人員調兼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註│ ├─────┼───┼───────┼────────────┤ │主任委員 │ │ (一) │由內政部部長兼任。 │ ├─────┼───┼───────┼────────────┤ │副主任委員│ │ (三) │由相關機關副首長兼任。 │ ├─────┼───┼───────┼────────────┤ │委員 │ │ (一五.二一) │由主任委員遴聘。 │ ├─────┼───┼───────┼────────────┤ │執行秘書 │ │ (一) │由本部簡任以上人員兼任。│ ├─────┼───┼───────┼────────────┤ │副執行秘書│ │ (一) │由本部簡任以上人員兼任。│ ├─────┼───┼───────┼────────────┤ │組長 │ │ (四) │由薦任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 │視察 │薦任 │ 一 │ │ ├─────┼───┼───────┼────────────┤ │編審 │ │ (二) │ │ ├─────┼───┼───────┼────────────┤ │專員 │薦任 │ 一 │ │ │ │ │ (四) │ │ ├─────┼───┼───────┼────────────┤ │科員 │委任或│ 二 │ │ │ │薦任 │ (六) │ │ ├─────┼───┼───────┼────────────┤ │書記 │委任 │ 一 │ │ ├─────┼───┼───────┼────────────┤ │合計 │ │ 五 │ │ │ │ │ (三七.四三) │ │ └─────┴───┴───────┴────────────┘ 說明:本表所定專任員額在內政部總員額內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