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院民收容案件之調查、審核及個案資料之建立。 二、院民生活諮詢及福利服務。 三、院民團體工作、文康活動之推動與外界捐贈、參觀表演活動之聯繫及 接待。 四、輔導工作人員在職研習方案之策劃與執行及社會工作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6 條
養護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養護院民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養護院民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養護院民環境整潔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養護院民知識之傳授。 五、養護院民護理紀錄與衛生教育及感染控制。 六、執行醫囑與醫療器材、敷料之消毒、供應及保管。 七、一般中西藥品之調劑、配方、製劑與調製機器、器具之保管、維護及 藥品之領用、收發、保管。 八、膳食之營養調配、設計、指導與膳食衛生及烹調指導。 九、其他有關養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