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研訂事項。
- 二、法規案件之審查事項。
- 三、法規之整理及編印事項。
- 四、法令之闡釋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 五、法規資料之蒐集、建立及管理事項。
- 六、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
- 七、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 八、部次長交辦事項。
第 6 條
-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配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日常工作,專門委員一人、組長三人、秘書二人、編審一人,專員二人、科員一人、書記一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必要時得報請部長核准暫調若干人協助之。
- 2前項人員,除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及組長兼任外,餘由本部總員額內調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