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消防隊得設左列各組、中心,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災害預防組: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 、防火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火災原因調查、鑑 識、統計與分析、火災證明核發及行政事務管理等事項。 二、災害搶救組: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災害搶救規劃管理、救災資 源及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與管理 運用、緊急傷病患救護策劃與執行及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等事項。 三、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消防勤務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各項救災 救護服務成果統計及資訊處理等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一階 │一 │ │ │ │或薦任第九職等 │ │ │ ├────┼─────────┼────┼──────────┤ │副隊長 │警正二階 │一 │ │ │ │或薦任第八職等 │ │ │ ├────┼─────────┼────┼──────────┤ │組長 │ │ (二) │一 內一人辦理火災調│ │ │ │ │ 查鑑定工作。 │ │ │ │ │二 由組員兼任。 │ ├────┼─────────┼────┼──────────┤ │主任 │ │ (一)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由│ │ │ │ │組員兼任。 │ ├────┼─────────┼────┼──────────┤ │組員 │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三 │ │ │ │至三階 │ │ │ │ ├─────────┤ │ │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 │ │ │第六至第七職等 │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辦理火災調查鑑定工作│ │ │第六至第七職等 │ │。 │ ├────┼─────────┼────┼──────────┤ │分隊長 │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一 │ │ │ │至三階 │ │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一階或警│四 │ │ │ │正四階 │ │ │ ├────┼─────────┼────┼──────────┤ │隊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二十二 │內十一人得列警正四階│ │ │ │ │。 │ ├────┼─────────┼────┼──────────┤ │人事管理│ │ (一) │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 │員 │ │ │兼任。 │ ├────┼─────────┼────┼──────────┤ │會計員 │ │ (一) │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 │ │ │ │兼任。 │ ├────┴─────────┼────┼──────────┤ │合 計│三三(五)│ │ └──────────────┴────┴──────────┘ 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消防署台中港務消防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一階 │一 │ │ │ │或薦任第九職等 │ │ │ ├────┼─────────┼────┼──────────┤ │組長 │ │ (二) │一 內一人辦理火災調│ │ │ │ │ 查鑑定工作。 │ │ │ │ │二 由小隊長兼任。 │ ├────┼─────────┼────┼──────────┤ │主任 │ │ (一)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由│ │ │ │ │小隊長兼任。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一階或警│三 │ │ │ │正四階 │ │ │ ├────┼─────────┼────┼──────────┤ │隊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十八 │一 內九人得列警正四│ │ │ │ │ 階。 │ │ │ │ │二 內一人辦理火災調│ │ │ │ │ 查鑑定工作。 │ ├────┼─────────┼────┼──────────┤ │人事管理│ │ (一) │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 │員 │ │ │兼任。 │ ├────┼─────────┼────┼──────────┤ │會計員 │ │ (一) │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 │ │ │ │兼任。 │ ├────┴─────────┼────┼──────────┤ │合 計│二十二 │ │ │ │ (五) │ │ └──────────────┴────┴──────────┘ 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一階 │一 │ │ │ │或薦任第九職等 │ │ │ ├────┼─────────┼────┼──────────┤ │副隊長 │警正二階 │一 │ │ │ │或薦任第八職等 │ │ │ ├────┼─────────┼────┼──────────┤ │組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二 │內一人辦理火災調查鑑│ │ │或薦任第七至第八職│ │定工作。 │ │ │等 │ │ │ ├────┼─────────┼────┼──────────┤ │主任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 │或薦任第七至第八職│ │ │ │ │等 │ │ │ ├────┼─────────┼────┼──────────┤ │組員 │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五 │ │ │ │至三階 │ │ │ │ ├─────────┤ │ │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 │ │ │第六至第七職等 │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辦理火災調查鑑定工作│ │ │第六至第七職等 │ │。 │ ├────┼─────────┼────┼──────────┤ │分隊長 │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三 │ │ │ │至三階 │ │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一階或警│八 │ │ │ │正四階 │ │ │ ├────┼─────────┼────┼──────────┤ │隊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四十 │內二十人得列警正四階│ │ │ │ │。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 │ │員 │第七職等 │ │ │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 │ │ │第七職等 │ │ │ ├────┴─────────┼────┼──────────┤ │合 計│六十四 │ │ └──────────────┴────┴──────────┘ 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一階 │一 │ │ │ │或薦任第八職等 │ │ │ ├────┼─────────┼────┼──────────┤ │隊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四 │一 內二人得列警正四│ │ │ │ │ 階。 │ │ │ │ │二 內一人辦理火災調│ │ │ │ │ 查鑑定工作。 │ ├────┴─────────┼────┼──────────┤ │合 計│五 │ │ └──────────────┴────┴──────────┘ 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