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空中消防隊籌設之規劃事項。 二、直昇機移撥、檢整、換裝及複飛訓練事項。 三、飛行員、修護員等專門技術人員之甄選及培訓事項。 四、直昇機基地及駐地廳舍之規劃整建事項。 五、建制空中救災救護機制,並執行下列任務: (一) 高樓建築火災之救生事項。 (二) 水上救溺及山難搜尋事項。 (三) 救災人員、裝備、物資之運送事項。 (四) 災情之觀測蒐報事項。 (五) 救災、救護之演習訓練事項。 (六) 緊急醫療救護後送之事援事項。 (七) 森林火災滅火之支援事項。 (八) 海難、空難搜救及重大交通事故搶救之支援事項。 (九) 環境污染通報及環境污染調查蒐證之支援等相關事項。 (十) 其他緊急災變之搶救、支援事項。 六、其他有關空中消防隊籌設之規劃、協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