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消防署為籌設空中消防隊,建立立體救災機制,強化災害搶救功能
及緊急醫療救護,以減少災害損失,保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特設空中消
防隊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空中消防隊籌設之規劃事項。
二、直昇機移撥、檢整、換裝及複飛訓練事項。
三、飛行員、修護員等專門技術人員之甄選及培訓事項。
四、直昇機基地及駐地廳舍之規劃整建事項。
五、建制空中救災救護機制,並執行下列任務:
 (一) 高樓建築火災之救生事項。
 (二) 水上救溺及山難搜尋事項。
 (三) 救災人員、裝備、物資之運送事項。
 (四) 災情之觀測蒐報事項。
 (五) 救災、救護之演習訓練事項。
 (六) 緊急醫療救護後送之事援事項。
 (七) 森林火災滅火之支援事項。
 (八) 海難、空難搜救及重大交通事故搶救之支援事項。
 (九) 環境污染通報及環境污染調查蒐證之支援等相關事項。
 (十) 其他緊急災變之搶救、支援事項。
六、其他有關空中消防隊籌設之規劃、協調事項。

第 3 條

本處設企劃組、航務組及機務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襄助處
務,由內政部指派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 5 條

本處置組長、秘書、技正、分隊長、組員、飛行員、技士、修護員、辦事
員、書記。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內政部指派相當職務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 7 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內政部指派相當職務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處為應執行任務需要,得於地區設地區分隊。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務,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處於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成立時裁撤。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