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營建署為辦理城鄉規劃及發展業務,特設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第 2 條

本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區域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研究、分析、協調及擬訂。
  • 二、海岸、濕地復育策略與保育計畫之研擬、管理及工程執行。
  • 三、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之發展規劃及景觀設計。
  • 四、都市更新與城鄉開發之評估、協調及推動。
  • 五、城鄉發展之資訊整合應用及書圖之數位管理。
  • 六、其他有關城鄉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置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本分署置主任工程司,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 1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 1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2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