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分署設下列課、室、隊:
- 一、區域發展課。
- 二、海岸復育課。
- 三、城鄉規劃課。
- 四、更新開發課。
- 五、資訊管理課。
- 六、秘書室。
- 七、人事室。
- 八、會計室。
- 九、政風室。
- 十、北區規劃隊。
- 十一、中區規劃隊。
- 十二、南區規劃隊。
- 十三、東區規劃隊。
第 5 條
區域發展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區域計畫之研究、分析及策劃。
- 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部門計畫之整合及協調。
- 三、區域與城鄉發展之國際交流及地方跨域合作之推動。
- 四、區域發展策略之研擬。
- 五、其他有關區域發展事項。
第 7 條
城鄉規劃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之研究及分析。
- 二、都市規劃管理制度之研析及檢討。
- 三、城鄉發展策略之研擬及景觀改造之示範。
- 四、都市計畫土地發展之協調及輔導。
- 五、其他有關城鄉規劃事項。
第 8 條
更新開發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都市更新案件之示範推動。
- 二、舊市區更新、機能重建之研擬及輔導。
- 三、城鄉開發之評估分析及設計。
- 四、城鄉開發之環境營造企劃及工程設計。
- 五、其他有關更新開發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