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

第 3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及審核。
  •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 四、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分署設下列課、室、隊:
  • 一、區域發展課。
  • 二、海岸復育課。
  • 三、城鄉規劃課。
  • 四、更新開發課。
  • 五、資訊管理課。
  • 六、秘書室。
  • 七、人事室。
  • 八、會計室。
  • 九、政風室。
  • 十、北區規劃隊。
  • 十一、中區規劃隊。
  • 十二、南區規劃隊。
  • 十三、東區規劃隊。

第 5 條

區域發展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區域計畫之研究、分析及策劃。
  • 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部門計畫之整合及協調。
  • 三、區域與城鄉發展之國際交流及地方跨域合作之推動。
  • 四、區域發展策略之研擬。
  • 五、其他有關區域發展事項。

第 6 條

海岸復育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海岸與濕地復育計畫之研究、分析及策劃。
  • 二、海岸與濕地復育工程之企劃及管理制度之設計。
  • 三、海岸及濕地復育策略之研擬。
  • 四、其他有關海岸復育事項。

第 7 條

城鄉規劃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之研究及分析。
  • 二、都市規劃管理制度之研析及檢討。
  • 三、城鄉發展策略之研擬及景觀改造之示範。
  • 四、都市計畫土地發展之協調及輔導。
  • 五、其他有關城鄉規劃事項。

第 8 條

更新開發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都市更新案件之示範推動。
  • 二、舊市區更新、機能重建之研擬及輔導。
  • 三、城鄉開發之評估分析及設計。
  • 四、城鄉開發之環境營造企劃及工程設計。
  • 五、其他有關更新開發事項。

第 9 條

資訊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書圖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應用及管理維護。
  • 二、計畫書圖之繪製、複製及數位管理。
  • 三、城鄉發展資料之統計。
  • 四、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 一、文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11 條

本分署設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本分署設會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分署設政風室,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4 條

規劃隊掌理下列事項:
  • 一、區域計畫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之擬訂、變更及通盤檢討。
  • 二、海岸及濕地復育工程之執行。
  • 三、城鄉開發相關工程之執行。
  • 四、城鄉發展指標之資料調查、建置及監控。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15 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 1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2
    本細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