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處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理處務並設左列各課、室及人事、會計人員 : 一、企劃經理課。 二、工務建設課。 三、觀光遊憩課。 四、保育研究課。 五、解說教育課。 六、秘書室。 七、人事管理員。 八、會計員。
第 4 條
企劃經理課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處各項計畫之擬訂及規劃事項。 二、關於本國家公園區域 (以下簡稱本區域) 內土地分區使用申請案件之 審核事項。 三、關於本區域內管制要點之擬定事項。 四、關於本處與各有關機關之協調、配合事項。 五、關於本區域內用地取得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本區域內國家公園事業投資經營之監督事項。 七、關於國家公園法規之蒐集、研究事項。 八、關於本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事件之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企劃經理事項。
第 5 條
工務建設課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區域內工程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本區域內工程之測量、設計事項。 三、關於本區域內工程之發包、施工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本區域內造林事項。 五、其他有關工務建設事項。
第 6 條
觀光遊憩課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區域內遊憩區之規劃管理事項。 二、關於本區域內遊憩事業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關於本區域內遊憩設施之維護管理事項。 四、關於本區域內環境及秩序之維護改善事項。 五、關於各遊客服務中心、服務站之管理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本區域內觀光遊客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分析事項。 七、其他有關觀光遊憩事項。
第 7 條
保育研究課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區域內自然資源之保育研究、經營及其執行、監督事項。 二、關於本區域內人文資料之蒐集、研究與管理事項。 三、關於本區域內各種標本之採集製作、標示研究與保管事項。 四、關於本區域內保育研究成果之應用與推廣事項。 五、關於本區域內危害毀損自然資源及人文資料行為之處理與監督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育研究事項。
第 8 條
解說教育課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區域內公園解說與環境教育之規劃、設計、執行與監督事項。 二、關於本區域內公園解說與環境教育之推廣與研究事項。 三、關於本區域內公園解說人員訓練事項。 四、關於本區域內公園解說與環境教育資料之蒐集、編製、貯存與展示事 項。 五、其他有關解說教育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處研考事項。 二、關於本處公文之收發、繕校、用印、分發事項。 三、關於本處機要文電處理及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本處公文時效管制及改進事項。 五、關於本處業務會議之協辦及處務會議之會議紀錄事項。 六、關於本國家公園事業經營收支之處理事項。 七、關於本處公用車輛設置標準之訂定及車輛之購置報廢保養管理事項。 八、關於本處員工實物配給之領發事項。 九、關於本處財產之登記、物品之採購、保管、分發及現金出納員工薪津 之領發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十、關於本處檔案管理事項及文件報告之編印事項。 十一、關於本處廳舍及眷舍之營繕及分配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本處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三、關於本處公保費、勞保費、福利互助金之計算及繳納事項。 十四、其他不屬各課之職掌事項。
第 10 條
人事管理員、查核人員之職掌如左: 一、人事管理員之職掌如左: (一) 關於本處組織編制及員額分配事項。 (二) 關於本處人事管理規定之擬訂事項。 (三) 關於本處職位分類及加強職位功能事項。 (四) 關於本處任免、遷調、銓審及俸給事項。 (五) 關於本處職員差假勤惰及品德生活之管理、考核事項。 (六) 關於本處職員考績、獎懲事項。 (七) 關於本處職員退休、資遺及撫卹事項。 (八) 關於本處員工實物配給、房租津貼之核辦事項。 (九) 關於本處各項補助 (互助) 津貼及福利,公務人員保險事項。 (十) 關於本處職員訓練、進修及考察事項。 (十一) 關於本處員工及眷屬入出境之辦理事項。 (十二) 關於本處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事項。 (十三) 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二、人事查核人員之職掌如左: (一) 關於本處員工保防教育事項。 (二) 關於本處員工之進用、升遷、調免之忠誠調查事項。 (三) 關於本處員工忠誠資料之蒐集與處理事項。 (四) 關於本處安全維護工作之執行事項。 (五) 關於本處政治風氣資料之蒐集與處理事項。 (六) 關於本處公務機密維護檢查事項。 (七) 關於本處員工及眷屬出入境之查核事項。 (八) 其他有關保防及安全事項。
第 11 條
本處會計人員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處歲入、歲出、概算資料之蒐集、編製事項。 二、關於本處預算之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本處各種會計報告之編製、陳報事項。 四、關於本處經費收支、審核憑證保管及送審事項。 五、關於本處現金、票據及財務查核事項。 六、關於本處工程營繕、財物購置、處理之監辦事項。 七、關於本處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議事項。 八、關於本處績效報告之編製、陳報事項。 九、關於本處會計人員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本處處長綜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核。 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四、各級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六、上級交辦事項之執行。
第 14 條
本處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事項。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事項。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授權及交辦事項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