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 項: 一、第一課:國土綜合發展計畫、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區域計畫、區域開 發建設計畫、海岸地區整體使用等之規劃,與配合辦理相關研究發展 及諮詢事項。 二、第二課:城鄉發展計畫及都市計畫之規劃與配合辦理相關研究發展及 諮詢事項。 三、第三課:城鄉發展計畫、都市計畫之數值地形測量工程、都市計畫地 區地盤高程規劃測量工程及其他有關測量工程技術、法令之研究事項 。 四、第四課:第一款、第二款各項計畫書圖之繪製、複製、管理與國土規 劃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五、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 、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