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
有關事項:
一、土地管理組:新生地報請取得、實測登記、基本資料建檔及異動管理
    、稅賦繳納、地價調查;土地資訊系統之策劃、維護管理;土地徵收
    、地上物處理、非法占用之排除等事項。
二、土地處分組:新生地之出租作業、出售作業;各類土地之借用、移撥
    作業,東部土地開發、出售作業等事項。
三、土地開發組:河川新生地先期規劃;土地使用之研判,利用及開發計
    畫之擬訂;海埔地、河川地之開發及審議;各種開發方式之作業、招
    商計畫之擬訂及經營管理等事項。
四、設計組:各種開發工程、造地工程之勘測、規劃與設計、工程預算書
    編製、新生地開發基金預算之運用、管理等事項。
五、工務組:各項開發工程之發包及驗收結報、工程災害之處理;工程之
    施工及監造;各項工程材料、機具採購、儲運料帳之管理等事項。
六、行政室:文書、研考、事務、出納、公共關係、法制及不屬於其他組
    事項。
本局必要時,得於適當地區以任務編組設管理所及測量隊。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內政部營建署署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祕書、總工程司、技正、組長、主任、祕書、專員、正工程司
、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技士、課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備                考│
├────┼─────────┼────┼──────────┤
│局長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      │                    │
│        │一職等            │        │                    │
├────┼─────────┼────┼──────────┤
│副局長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一      │                    │
│        │第十職等          │        │                    │
├────┼─────────┼────┼──────────┤
│主任秘書│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總工程司│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                  │        │                    │
├────┼─────────┼────┼──────────┤
│技正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五      │                    │
│        │職等              │        │                    │
├────┼─────────┼────┼──────────┤
│組長    │                  │ (五)   │由技正兼任。        │
├────┼─────────┼────┼──────────┤
│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      │二      │                    │
├────┼─────────┼────┼──────────┤
│正工程司│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六      │                    │
│        │職等              │        │                    │
├────┼─────────┼────┼──────────┤
│副工程司│薦任第七職等      │六      │                    │
├────┼─────────┼────┼──────────┤
│幫工程司│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四      │                    │
│        │職等              │        │                    │
├────┼─────────┼────┼──────────┤
│工程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四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六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一      │                    │
│        │職等              │        │                    │
├─┬──┼─────────┼────┼──────────┤
│人│主任│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事├──┼─────────┼────┼──────────┤
│室│課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會│會計│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計│主任│                  │        │                    │
│室├──┼─────────┼────┼──────────┤
│  │課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政│主任│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風│    │                  │        │                    │
│室│    │                  │        │                    │
├─┴──┴─────────┼────┼──────────┤
│合                        計│六七(五)│                    │
└──────────────┴────┴──────────┘
附註:
一、移撥國有財產局副工程司及書記各一人。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9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內政部營建署備查。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