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 有關事項: 一、土地管理組:新生地報請取得、實測登記、基本資料建檔及異動管理 、稅賦繳納、地價調查;土地資訊系統之策劃、維護管理;土地徵收 、地上物處理、非法占用之排除等事項。 二、土地處分組:新生地之出租作業、出售作業;各類土地之借用、移撥 作業,東部土地開發、出售作業等事項。 三、土地開發組:河川新生地先期規劃;土地使用之研判,利用及開發計 畫之擬訂;海埔地、河川地之開發及審議;各種開發方式之作業、招 商計畫之擬訂及經營管理等事項。 四、設計組:各種開發工程、造地工程之勘測、規劃與設計、工程預算書 編製、新生地開發基金預算之運用、管理等事項。 五、工務組:各項開發工程之發包及驗收結報、工程災害之處理;工程之 施工及監造;各項工程材料、機具採購、儲運料帳之管理等事項。 六、行政室:文書、研考、事務、出納、公共關係、法制及不屬於其他組 事項。 本局必要時,得於適當地區以任務編組設管理所及測量隊。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備 考│ ├────┼─────────┼────┼──────────┤ │局長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 │ │ │ │一職等 │ │ │ ├────┼─────────┼────┼──────────┤ │副局長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一 │ │ │ │第十職等 │ │ │ ├────┼─────────┼────┼──────────┤ │主任秘書│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總工程司│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 │ │ │ ├────┼─────────┼────┼──────────┤ │技正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五 │ │ │ │職等 │ │ │ ├────┼─────────┼────┼──────────┤ │組長 │ │ (五) │由技正兼任。 │ ├────┼─────────┼────┼──────────┤ │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 │二 │ │ ├────┼─────────┼────┼──────────┤ │正工程司│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六 │ │ │ │職等 │ │ │ ├────┼─────────┼────┼──────────┤ │副工程司│薦任第七職等 │六 │ │ ├────┼─────────┼────┼──────────┤ │幫工程司│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四 │ │ │ │職等 │ │ │ ├────┼─────────┼────┼──────────┤ │工程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四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六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一 │ │ │ │職等 │ │ │ ├─┬──┼─────────┼────┼──────────┤ │人│主任│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事├──┼─────────┼────┼──────────┤ │室│課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會│會計│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計│主任│ │ │ │ │室├──┼─────────┼────┼──────────┤ │ │課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政│主任│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風│ │ │ │ │ │室│ │ │ │ │ ├─┴──┴─────────┼────┼──────────┤ │合 計│六七(五)│ │ └──────────────┴────┴──────────┘ 附註: 一、移撥國有財產局副工程司及書記各一人。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