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 (以下簡稱本隊) 業務以適於重機械施工工程 為限,其範圍如下: 一、內政部交辦工程。 二、內政部營建署計畫工程。 三、奉准之委託工程。 四、內政部營建署交辦之天然災害搶修支援事項。 五、其他交辦工程事項。
第 3 條
本隊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務課:施工規劃、估驗、工務審核、機械規劃、調度、天然災害搶 修、器材、油料及儲運管理等事項。 二、勞安課:規劃、督導與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及工程管考、訓練等事項。 三、秘書室: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事 務管理、財產管理、採購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 4 條
本隊置隊長一人,承內政部營建署署長之命,綜理隊務;副隊長一人,襄 理隊務。
第 5 條
本隊置秘書、課長、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勞工安全管理師、 勞工衛生管理師、工務員、課員、助理工務員、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隊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本隊為辦理各項工程施工,得視需要設置區施工隊、機具保養場、瀝青拌 合場、施工站,置區隊長、副區隊長、場長及主任。隊、場、站所需人員 ,由本隊總員額內調用之。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1 條
第 12 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隊訂定,報內政部營建署備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