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內政部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設二課,分別掌理 下列事項: 一、教導課: (一) 訓練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 講師之選聘、教材之編印、課務之協調及實施事項。 (三) 學員之註冊、考核、實習指導、文康活動、生活輔導、聯繫通訊及 諮詢服務事項。 二、秘書課: (一) 社政資料館及圖書之管理事項。 (二) 資料之蒐集、編印、設計、繪製、陳列及展覽事項。 (三) 學員伙食、事務、出納、財產、文書及其他不屬前款教導課之事項 。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內政部部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 4 條
本中心置課長、課員、書記。
第 5 條
本中心人事業務,由本中心派員兼辦。
第 6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報內政部備查。
第 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