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與北區事務大隊、中區事務大隊、南區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及其他經移民署指定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穿著制服。

第 3 條

移民署制服分為常服、便服及勤務工作服。

第 4 條

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 一、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
  •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 三、正式訪問。
  •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 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 5 條

便服穿著時機如下:
  • 一、受理入出國及移民申請案件。
  • 二、執行入出國查驗、值班及線上相關勤務。
  • 三、新進人員於訓練中心執行訓練課程。
  • 四、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 6 條

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 一、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戒護、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勤務。
  • 二、執行值班及收容管理職務。
  • 三、國境港口登輪執行入出國查驗職務。
  • 四、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 7 條

  • 1
    前三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或穿著勤務背心、加著勤務外套。
  • 2
    行政人員參加會議時得穿著勤務背心或加著勤務外套;行政人員遇有前三條所定制服穿著時機,由相關單位視業務情況提供之。

第 8 條

制服之制式說明製發及使用年限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第 9 條

制服換季時間或加著期間,如附件三。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