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總隊設下列組、室、大隊:
一、航勤組,分四科辦事。
二、機務組,分三科辦事。
三、飛安組,分二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八、勤務第一大隊,分三隊辦事。
九、勤務第二大隊,分三隊辦事。
十、勤務第三大隊,分三隊辦事。

第 5 條

航勤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務與空中勤務指揮作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機隊駐地與飛機配置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飛航作業計畫之擬訂、督導、執行與空中支援案件之受理派遣、指揮管制及協調聯繫。
四、與飛航管制機關聯繫及協議之訂定。
五、緊急救難起降場之調查、協調與緊急應變小組、前進指揮所開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飛航勤務人員服勤、演習與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飛行員資格之檢定、鑑測與隨機飛行查核、督導及追蹤考核。
八、與勤務相互支援機關間協議之訂定、執行及共同勤務人員之訓練、指導。
九、陸空通訊系統與資訊作業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十、其他有關航勤事項。

第 6 條

機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飛機修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飛機性能提升及更新計畫之擬訂。
三、維護裝備、工具、航油補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航材採購、庫儲及帳籍管理之規劃、督導。
五、預防保養計畫之規劃、督導。
六、機務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機務相關證照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機務事項。

第 7 條

刪除

第 7-1 條

飛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總隊飛航安全監理機制與飛航安全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二、飛地安全事件預防規劃及執行。
三、飛地安全事件調查、分析、檢討及管考。
四、飛地安全教育訓練、稽查規劃及執行。
五、飛地安全相關會議之召開及參加。
六、國內外相關單位飛地安全資訊交流。
七、飛地安全相關規定之訂修、宣導、推動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飛地安全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報及議事之處理、計畫列管。
二、文書、檔案、印信、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事務。
四、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及諮詢。
五、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大隊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總隊人事事項。

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本總隊政風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總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勤務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之支援。
二、所屬各隊人員、勤務與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三、其他有關勤務、業務事項。

第 13 條

本總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